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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1997********,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广信区**镇**村**号,无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何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小刀”二轮电动车(后面乘坐刘某某)从广丰区霞峰镇赤塘村往广丰区霞峰镇桃坞村方向行驶,当日1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镇**村路段(霞峰至霞峰赤塘)时,因夜间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其行驶方向前方道路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广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7日上午8时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8日,本起交通事故经我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经过1份、受案登记表1份、何某某人口信息查询1份、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2000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1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事故现场照片6幅;5.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20]尸检鉴字第023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广字第94号1份;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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