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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汉族,小学,职业,驾驶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赣******重型货车在乐平市**镇**村地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1日,经乐平市交警大队做出该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何定保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发后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接受事故处理,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认;2.现场勘验笔录;3.车辆与尸检报告;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定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1页。

3.被害人的家属已获得民事赔偿。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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