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76********,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7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载31440㎏石料(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670kg),沿安宁市安八线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宁市安八线K12+100M处时,所驾车右前轮外侧胎壁与其行驶方向向右前方同向行走的候某某相撞擦,候某某倒地后,何某某所驾车第三轴右侧外侧轮胎胎冠及外侧胎肩又与候某某相擦压。2020年1月1日何某某用1597483****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该云******自卸汽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致侯某某1.右足多发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脱套伤,皮肤坏死(行右小腿上段截肢术等);2.右小指皮肤撕脱伤,右手第5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3.右中指中节、末节开放性骨折;4.右食指末节脱套伤并骨折。候某某此次损伤的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检验:云******车转向系直拉杆后球销和横拉杆左球销松旷,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合格。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何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所致,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肇事车辆痕迹及现场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解某某、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照片;6.鉴定意见:肇事车辆性能、车体痕迹、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483****。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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