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何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鹤山镇锦绣路由梁江村1组方向往影视路方向行驶。8时9分许,何某某驾车行驶至影视路与锦绣路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在左转弯往108国道方向行驶过程中,碾压在人行横道内摔倒的行人罗某某,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蒲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协助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雪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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