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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古宇路从隆昌市古湖街道锁江桥方向往古湖街道仁和花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古湖街道古宇路226号门店外时,与向沿古宇路从仁和花园小区方向往锁江桥方向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刮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经隆昌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9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系正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转向系、前部灯关照明装置均符合要求,但制动系不符合要求;同年10月22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0月24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32000元,支付了被害人王某某部分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近亲属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69606****。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3册,光盘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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