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57********,汉族,不识字,无业,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镇**路**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18时2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行驶至**省道48公里300米(现为**线425公里5米)路段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骑的全椒电动**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镇**路**幢**室。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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