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57********,汉族,不识字,无业,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10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014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18时2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行驶至**省道48公里300米(现为**线425公里5米)路段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骑的全椒电动**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镇**路**幢**室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