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 8月1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路段,碰撞前方行人王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8月16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某在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年8月27日,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