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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号,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黑******小型轿车沿广饶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情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5.案卷材料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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