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1时48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超载的粤X39****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广州绕城高速内侧54公里200米的时候,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事采取措施避让不及,碰撞了因事故下车查看情况的被害人黎某某以及粤B2X****、粤LW8****事故车辆,造成被害人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何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因颅脑损伤及胸腹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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