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3日09时56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非法拼装为侧三轮摩托车)沿北海福合公路由广西合浦县往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方向行驶,至福成镇三角坡往合浦县城方向2O0米路段处,超越前方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北海V***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于当天21时30分许,在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将何某某查获。经鉴定:陆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陆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已赔偿陆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人民币119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CT诊断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庞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庞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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