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5日补回;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N****2号重型半挂牵引机牵引桂N****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019县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慕村村通客坡前路段时,适有被害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2.0mg/100ml)驾驶桂F****9号二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何某某在超车的过程中其车辆与王某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又与前方梁某某驾驶的桂F****7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保险单、行车轨迹图、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本案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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