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031965********,汉族,研究生学历,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45分,在南宁市某某某双拥路广西**大学门前路段,被告人何某某醉酒超速驾驶桂A****H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南宁YR859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1.2mg/100ml。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表、机动车信息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事故照片、唐某某的病例诊断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司法鉴定报告书、广西公众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意见书;5.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嫌疑车辆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联系方式139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