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512,瑶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听取了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JT****号小型轿车沿县道X715线由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方向往富川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6时20分许,行驶至县道X715线3KM+200M(**路段)时,遇黄某甲驾驶湘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JT****号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黄某甲驾驶的湘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黄某乙、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乙经送富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弃车逃逸。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同年8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杨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严胜初
检察员:徐琪峰
附:
1、何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证人名单二份、量刑建议书各三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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