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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后因不符合关押条件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GH**90号小型轿车沿**大道从**方向往**客运站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被害人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拼装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共计向被害人家属理赔人民币9113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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