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住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32分许,何某某驾驶川A*****“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与成都市成华区双桂路27号小区出入通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侧碰刮四川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在路边占道堆放的水泥电杆,水泥电杆滚动,致使坐在电线杆上休息的被害人刘某某倒地,被何某某所驾车辆碾压,造成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腹盆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何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驾驶的川A*****“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鉴定: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计算出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四川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及时报警,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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