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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8〕8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专科文化,原**新沂**项目销售部副经理,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1月1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部分证据后,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苏C7****号小轿车,沿新沂市北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KM+800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26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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