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京A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大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国华大道交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及沈某某倒地,后京AB****号重型厢式货车将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及沈某某碾压,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建国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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