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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42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县城(户籍地山西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0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晋*****号(晋****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湖北省驶往三门峡市,行驶至卢氏县**路段与胡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死亡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其户籍地山西省平陆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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