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0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6月9日被黄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J2D****号小型轿车,从宁溪驶往黄岩方向,21时07分许在自西往东途经椒黄线35KM+350M(即黄岩区北洋镇称歇村路口)处,与在人行横道自北往南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目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机动车保险单、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牟某某、孙通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一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一体化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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