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6********,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洪某某、王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3日10时18分许,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297.7%、且制动不合格的苏F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安市中坝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广场南路交叉路口地段右转弯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所驾车辆右侧与沿中坝南路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洪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洪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甲(6周岁)均跌倒遭碾压而当场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及苏F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陈某某与被害方就本起事故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与被害人洪某某、王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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