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医院护士,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鄂C****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十堰市郧阳区往十堰市张湾区方向行驶,行至张湾区发展大道腾龙国际小区附近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停车让行,撞上正在从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董某某,致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7日死亡。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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