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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陈凯,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329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村**组路段时,与同向挑菜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逃逸现场。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依法查明: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民事赔偿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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