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未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宁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甜水镇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甜水镇农贸市场院内右转时,车辆左前部将幼童鲁某某(生于2014年12月5日)撞倒后碾压致死。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全颅崩裂,脑组织外溢死亡。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向甜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何某某已履行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若男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