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越野车在眉山市东坡区昱辉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昱辉路3号外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曹某某在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工业园区**建设工地,联系方式139254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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