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于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时许,在坊前镇**科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鲁******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在T型路口右转弯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67577元,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61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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