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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56号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加入一微信招嫖群,后通过印刷招嫖卡片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本市中堂镇明月酒店、麻涌镇等地附近派发,然后多次通过微信(微信号Hebe****fyi,昵称“旺旺”,绑定的电话1316806****)介绍卖淫,共获利约7000元,其中三次作案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6日2时40分,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号Hebe****fyi,昵称“旺旺”)与招嫖人员罗某某联系,何某某通过微信向罗某某发送了多个卖淫女的照片供罗某某挑选。罗某某挑选了其中的两名卖淫女(其中一个招嫖人员罗某甲)。后何某某介绍上述两名卖淫女子分别到广州市增城区***酒店****房、****房。罗某某在****房内通过微信向卖淫女转账了980元并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罗某甲在****房内向卖淫女支付了1000元现金并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卖淫女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介绍费给何某某。

2、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号Hebe****fyi,昵称“旺旺”)与招嫖人员王某某联系,后何某某介绍了一名卖淫女子到本市中堂镇***公寓***房。王某某在房内通过微信向该卖淫女支付了900元嫖资,后与该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事后,卖淫女向何某某支付了100元的介绍费。

3、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号Hebe131****,昵称“旺旺”)与招嫖人员李某某联系。当日22时40分,何某某介绍了一名卖淫女到本市麻涌镇*村**公寓***房。李某某在房间内通过微信向该卖淫女支付了1000元嫖资,后与该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卖淫女向何某某支付了200元介绍费。

2020年5月22日14时50分,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道***街*号被抓获,并被起回作案时使用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一册、检察卷宗二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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