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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为越南籍卖淫女万某某、武某某介绍嫖客,从中收取提成。其中,“快餐”服务即发生一次性关系定价200元,被告人何某某可获得50元提成;“全套”服务即按摩和发生一次性关系定价300元,被告人何某某可获得80-100元提成;“全套”服务即按摩和发生两次性关系定价500元,被告人何某某可获得150元提成。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介绍嫖客李某甲、李某乙、蒙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酒店**号房、**号房分别与卖淫女武某某、万某某进行性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蒙某某、武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林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宾阳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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