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朔城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至22日多次介绍程某某(系未成年人)卖淫,其从中抽头渔利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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