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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卖淫女段某某于 2019年2月来深,与朋友合租暂住于**区**花园**栋**房。何某某、段某某二人来深后进行合作,由何某某负责利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微信号**,昵称**)、陌陌等手机即时聊天软件伪装段某某的相关信息,通过软件搜索功能联系嫖客,并与嫖客商议嫖资,每次500至2000元不等,与嫖客达成卖淫嫖娼协议之后,何某某便将相关信息给段某某,将段某某送到嫖客所提供的地址与嫖客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由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或者偶尔由段某某现金收取嫖资,其后何某某与段某某平分收取嫖资。经查证,2019年10月10日晚,何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介绍段某某到宝安区**区**酒店**房,与嫖客张某某进行性交易一次。自2019年2月起至10月13日止,何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介绍段某某卖淫共获利31万余元。

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栋**房,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的但某某,在抓获但某某的地方发现涉嫌介绍卖淫的男子何某某、涉嫌卖淫的女子段某某,民警依法将三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2.书证:何某某自我交代书;段某某交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何某某手机两部;何某某所使用微信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号**与微信号**的转账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及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号**、** 及微信号**的截图及辨认;微信聊天截图记录截图(79张+11张)、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共18张)、微信聊天记录(共7张);光盘三张(讯问录像,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电子证据制作说明及微信记录截图共2张;补充侦查报告1张。

3.涉案手机两部暂扣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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