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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介绍贿赂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栋**房。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浈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个体老板邹某甲、邹某乙等人为进入韶关市区各农贸市场承包市场内所有豆制品档经营权,找到被告人何某某请求帮忙找关系。何某某遂找王某某(已判刑)帮忙,王某某则找到时任韶关市**局**分局**所符某某(已判刑)帮忙,后符某某找到时任韶关市**局**分局副局长潘某某(已判刑),并将请托事项告知潘某某。最终由潘某某利用其作为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向其辖区内的**市场、**市场等农贸市场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邹某甲、邹某乙等人承包豆制品档经营权。期间,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8万元给何某某,何某某将其中27万元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18万元转账送给符某某,自得9万元;符某某将其中10万元转送给潘某某,自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林某某、文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81115

附: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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