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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9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营管理的互联网论坛上,发布49部淫秽影片,后被分享浏览7000余次,被保存4000余次,被下载1800余次。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何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黄网站网址、百度网盘内容截图、涉黄网站的注册信息及登录历史记录等;2.物证: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国工信安司鉴所2019第41号鉴定文书等;5.搜查、勘验笔录:对被告人何某某居住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路**号楼**单元**号的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颖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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