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现场勘验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4.QQ聊天记录等书证;5.淫秽物品鉴定书;6.电子勘验笔录及数据;7.现场勘验等视听资料;8.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6.穗埔检刑量建〔2020〕217号《量刑建议书》3份。
7.现场勘验、审讯过程、电子数据光盘各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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