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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宁****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手机在其QQ空间内发布5个黄色二维码,共53部淫秽视频。被告人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目的是吸引流量并帮其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推广“草莓”、“茄子直播”APP下载链接,非法获得推广费2802元。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被告人何某某处下载的53部视频是淫秽物品。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扣押手机2部。

2.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

3. 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司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光盘一张;

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QQ空间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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