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乡**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为他人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过程中,伪造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后于2020年6月8日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21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