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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捕前住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交警大队宿舍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信息,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佳乐家外卖站站长杜某某等多位用工人员取得联系,使用图片处理技术,以每份人民币25-30元不等的价格为没有健康证和健康合格证明无法应聘上岗的外卖送餐等务工人员办理虚假健康证和健康合格证明5,358份,获利人民币133,950元(按照每份人民币25元计算)。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交警大队宿舍内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的光盘;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非法制作应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作出具的健康证及健康证明,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本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依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否则,对被告人何某某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其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忠阳

检察官助理:封霖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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