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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住韶关市**路**栋**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成立了由其本人担任法人代表的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2015年3月开始何某某向陈某甲借款。2015年10月开始,曾某甲和其儿子曾某乙先后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在对公司账务进行清查时发现何某某伪造了一枚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印章向陈某甲借款。

经查,何某某于2015年1月私自拿着一份印有“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在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的一个流动刻章摊档处刻印了一枚“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印章,并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使用伪造的印章向陈某乙借款。该借款分五次借取,其中5张借条、2张还款保证书、结算清单、协调协议书上均加盖了伪造的印章。 

2018年12月28日,何某某到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投资合作经营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合同、证明、收据、造船借款经营合同、借据、借条、还款保证书、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报案人曾某甲的陈述;

3、骆某某、许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南雄市**路**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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