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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中共党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村**组**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宁云香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单位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雪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为承建长沙县**自建房工程项目,伪造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印章1枚和该公司项目二部印章1枚,用该2枚伪造的印章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长沙县***居民签订自建房建设合同,后因该工程纠纷使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卷入多起诉讼,严重影响了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

2018年12月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保证书、承诺书、**自建房建设工程合同、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盖章页面及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吕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冯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被害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候审,电话:133325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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