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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伪造国家印章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70********,大专文化,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峰市红山区**小区**庭院**座**号,无前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月20日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董事长为公司开展业务及招投标需要,授意他人刻制赤峰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公章、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苗圃公章、内蒙古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赤峰市上京医院合同专用章、赤峰市妇幼保健所公章、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公章、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公章、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经鉴定均为伪造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扣押、发还等笔录及清单;4.物证:公章二十七枚;5.鉴定意见;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系坦白,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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