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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街道**厝**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因要在台湾工作但签证无法通过,通过其朋友林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了台湾居民廖某某(另案处理)企图通过假结婚留在台湾务工。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廖某某在平潭汽车站附近咖啡屋见面,被告人何某某告按廖某某要求提交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丈夫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并支付2000元用于办理假离婚及假结婚手续费。

2019年1月26日上午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市民服务中心涉外婚姻登记中心,被告人何某某和廖某某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窗口工作人员林某乙发现,并将《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予以扣留。经福州市民政局发函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何某某所提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融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及( 2016)融法民证字第1031号《生效证明书》均系伪造。经鉴定,上述公文印章系伪造。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2085号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伪造《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各一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苏珺珺

2020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联系电话1505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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