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官塘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学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淘宝网站伪造了1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分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后将上述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4月22日,侦查人员在本市长安镇**社区**商城**栋**房间内将何某某抓获,并现场起获上述伪造的公章及27份伪造的增值税申报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公章等;2.书证: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