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巷**号**栋**单元**楼**号,住本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贷款公司期间,为了获得更多客户资源,先后多次花费共计11896元从其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自己公司、或者和其他同行互相交换个人信息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同案人李某某的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同案人李某某供述及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并建议适用缓刑的刑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忠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848218****)。
2.侦查卷宗二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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