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暂住地内,从他人处购买车辆轨迹信息27条,并向他人提供车辆实时轨迹信息,获利人民币988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材料: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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