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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2********,回族,大专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广场**栋**单元**室成立工作室,招收万娟等10名业务员做网络贷款中介业务。被告人何某某为拓展业务,以每条0.6元至0.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从他人(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共12088条网络贷款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其中10397条号码能够有效接通),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购得的手机号码分发给业务员拨打电话推荐贷款业务从而收取中介费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88条“你我贷”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条“拍拍贷”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处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条“马上金融”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以及2000条“你我贷”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他人处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4000条“平安惠普”平台客户的手机号码;

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若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2020年4月29日

附:

1_、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两张、U盘一个;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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