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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0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59****7749),消费额度9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7日;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7年10月开始拖欠银行还款,银行自2017年12月1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上门、信函方式催收,但被告人自2017年12月便故意变更电话和地址,且未告知银行,以逃避催收。经银行统计,截止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共欠银行各类款项223492.63元,其中本金129571.68元,利息71414.33元,滞纳金22506.62元。另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明细,被告人所欠纯本金数额为90375.75。(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中,一份为“本金欠款”129571.68元,另一份显示“纯本金欠款”90375.75元,银行工作人员解释二者区别在于:纯本金欠款计算方式是何某某自办卡至2020年3月13日的总消费本金2062190.20减去总还款本金1971814.45元,得到的结果90375.75元,纯本金欠款是减去了之前正常还款的利息,而本金欠款129571.68元是没有减去之前正常还款的利息得到的结果)。

即本案中,纯本金欠款数额为90375.75元,截止起诉前,被告人尚未归还上述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欠款催收委托书原件、交易流水原件、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2.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珊

检察官助理:施熙婷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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