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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村,住城区**景**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医院门口的**银行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余某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遂分三次取走8000元用于自己住院治疗费和生活开支。

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取款交易明细、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ATM视频监控图;3.证人田某某的陈述;4.取款视频光盘;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全额退赃,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拘役,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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