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福建**供应链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20日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云南省中缅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吴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再次从中缅边境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境内时,被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棒分站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乘坐航班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耀芳
检察官助理:周 围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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