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房组**号,现住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房组**号,无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在手机快手APP上看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发布的可以去缅甸操作赌博后台挣钱的动态信息后,主动联系王某某咨询了解,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与颜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后决定结伙去缅甸,三人从瓮安县城出发乘车到遵义市,又从遵义乘坐高铁到重庆,于2020年7月29日从重庆乘坐飞机到云南省景迈机场后,又乘车至云南省孟连县城,当日晚上,三人在他人的带领下来到中缅边境线,并徒步偷越中缅边境至缅甸勐波电信诈骗窝点打工,2020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从缅甸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至云南省,被告人何某某在普洱市孟连县**镇**村**组**路上被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何某某、李某某、颜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行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瓮安县**镇**村**房组家中,联系电话1738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散材料1份6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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