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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无业,家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洮丰村八社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1993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4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2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珍爱网上结识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自称是军队上副师级干部,并向被害人发送了自称是曾今当兵时所拍摄的老旧照片,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并和吴某某发展为对象关系,同年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看病为由,骗取吴某某10000元钱。案发后,赃款追回58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4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款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琼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移送本案卷宗壹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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