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1998年经其妹妹何某乙(2019年病故)传播开始学习法轮功。2018年8月,何某乙因病无法行动,被告人何某甲受其委托于每周一早上在旺苍县**镇老大桥桥头,从一陌生男子处领取数量不等的《明慧周刊》、《四川要闻》、《洪吟》、光碟等法轮功资料。2019年8月,因何某乙病重,被告人何某甲将何某乙家中法轮功书籍搬至自己位于**镇**村**组**号家中。
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甲路过张某某位于旺苍县**镇**路家处,发现张某某行动不便,向其宣传法轮功,后不定期将桥头领取的法轮功资料交予张某某阅看。
2019年9月24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283本、宣传单350张、U盘1个、光碟74张、塑料宣传卡片15张;同日在被告人何某甲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199本、宣传单281张、手抄法轮功心得体会33张、收音机3个、U盘1个、塑料卡片117张、光碟94张、挂相4幅、画报4张、塑料宣传纸17张、供奉香炉1个。
经核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何某甲共计向张某某传播法轮功书籍58本,其余宣传单、光碟、宣传卡片数量无法核实。
经广元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在张某某、被告人何某甲处查获的资料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法轮功书籍、宣传单、画报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书籍统计表、广元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何某甲、张某某家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何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5页;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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