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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制造毒品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惠东县****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一起协商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何某某负责联系制造毒品所需要的制毒原料,龚某某联系张其(另案处理)确定了湖南省武冈市、铲子坪农场作为制毒场地制毒地点。此后龚某某联系曾某某(已判刑)等人协商制毒事宜。何某某联系了制毒原料(俗称“料头”)24包(每包25千克)后,张某某等人驾驶丰田越野车到安徽省运输制毒原料并运送到位于湖南武冈市的制毒地点。由曾某某等人负责加工制毒。由于购买的制毒原料质量问题,未能制成毒品氯胺酮。

2016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和制毒原料厂家联系到30包(每包25千克)制毒原料,并告知给龚某某和张某某。龚某某即安排杨某某等人确定石阡县石固乡龙塘坳村甘坝组童某家房屋作为新的制造毒品地点。2017年1月张某某等人前往江苏省徐州市运输上述30包制毒原料。2017年1月9日晚,在张某某的现场监督下,曾某某等人开始制造毒品氯胺酮。1月11日凌晨,制毒人员将全部的制毒原料加工完成。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抓获了曾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了氯胺酮疑似物385.8千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含氯胺酮成分,其含量在65.28%至99.33%之间。

何某某获悉同案犯被查缉后,长期外出逃匿。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环城南路威盛酒庄二楼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9.28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制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桢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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